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稳定工业经济增长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宜府办函〔2015〕103号)第二十四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业经济运行监测,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现将《全市工业经济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综合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
全市工业经济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综合评价办法
一、评价对象
各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
二、评价依据
依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稳定工业经济增长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宜府办函〔2015〕103号)第二十四条。数据以市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
三、评价办法
(一)工业增加值增速、净增规上工业企业户数、技改投资、工业投资均按实际完成数及完成进度分别进行排序,根据排序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其中,工业增加值增速实际完成数排序占25%、完成进度排序占20%,净增规上工业企业户数、技改投资完成数排序和完成进度排序各占10%,工业投资完成数排序和完成进度排序分别占10%、5%。(临港开发区因不考核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净增规上工业企业户数实际完成数排序和完成进度排序各占20%,其余4个指标各占15%)。按综合排序大小,最小的为第一名。
(二) 计算公式:
各县(区)综合排序=工业增加值增速排序×0.25+工业增加值增速完成进度排序×0.2+(净增规上工业企业户数排序+净增规上工业企业户数完成进度排序+技改投资完成数排序+技改投资完成进度排序+工业投资完成数排序)×0.1+工业投资完成进度排序×0.05。
临港开发区综合排序=(净增规上工业企业户数排序+净增规上工业企业户数完成进度排序)×0.2+(工业投资完成数排序+工业投资完成进度排序+技改投资完成数排序+技改投资完成进度排序)×0.15。
四、评价结果运用
(一)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月对各县(区)、临港开发区工业增加值增速、工业投资、技改投资、净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序,并于每月25日前对评价结果予以通报。
(二)综合排序当月后三位的县(区)要向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作书面说明,连续三个月列后三位的县(区)、临港开发区主要领导由市委组织部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