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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新规实施一周 朋友圈广告照样任性

发布日期:2016-09-09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038

9月1日起,《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生效,根据规定,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布广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个人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中转发广告不再是一转了之,而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你的朋友圈,是否充斥着各种微商、代购?朋友开了一家月饼店,你迫于给面子转发,算不算广告?月饼质量有问题,你需要负责任吗?针对这些消费者关注的热点话题,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成都市工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权威解读新规。

 

新规实施一周 朋友圈广告照样任性

 

目前,成都商报记者在很多市民的朋友圈发现,微商、代购仍然无一标注“广告”,昨日,成都市工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权威解读新规实施后,网红、大V、普通消费者和代购微商三类人群在朋友圈转发“广告”该如何界定。

 

9月1日起,《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明确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在粉丝经济中的网红、明星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发布商业广告,也要显著标明“广告”,自媒体发布违法广告也将承担相应责任,如情节严重可处200万元以内罚款。

 

《办法》已经实施一周,昨日记者调查发现,已有一些网站,将“推广”改为了“广告”,但在不少人的朋友圈中看到,微商依旧“面不改色”地在晒产品、晒订单,相关内容也并未带有“广告”标识。

 

随后,记者对多家著名微信公众号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没有一家在题目中标识“广告”,依旧与之前一样或隐藏在文章之中,或直接进行推广。

 

从9月1日起,著名的公众号“***报告”推送了6条内容,其中有3条表明是推广,内容涉及食品、服饰、香水,但却未见任何“广告”字样。一位自媒体人向记者透露,其实很多自媒体人最近都讨论过《办法》,但软文广告依然按照原来的方式操作,“加了‘广告’怕影响阅读。”

 

互联网广告如何界定? 以商业为目的就算

 

网红大V 推荐私房菜算不算打广告?

 

把广告主的范围扩大到自然人,将网络红人、大V在内的自媒体也纳入管理是《办法》的一个亮点,但不少人疑惑:网络大V推荐与朋友去吃的私房菜是广告吗?

 

“如果网红、明星等在互联网上单纯地进行直播、分享感受,不参与广告行为则不属于广告,而如果直播、分享的目的是参与广告的发布,那在直播中就要说明以下是广告。”成都市工商局表示,界定这些自媒体人所发布的内容是否是广告,关键要看是不是以商业促销为目的,有没有产生商业利益。同时,在自媒体上发布的所有“推广”现在也必须改名为“广告”,让消费者能够一眼认出。

 

普通人 点赞转发商家活动算不算广告?

 

“这家店环境好,菜品新鲜,下次还要来”,再配上几幅餐前必拍照;“凡加某微信号,即可得到价值1080元正品手表,配礼盒,支持验货,每天限量200个!”这是不少人在朋友圈发过的内容,新规施行后,不少人蒙圈了:这样的转发算不算广告,转发了会不会被罚款?

 

“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工商部门主要看主观故意。”成都市工商局表示,类似的如果在网上发现很好的有趣的广告内容,但不是为了发布商品或服务而转发,就不是广告。而如果是为某一品牌、产品的商业目的做推销就算是广告,普通市民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同时,根据新广告法规定,广告发布者如果发布了虚假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微商代购 发布产品信息算不算广告?

 

“9月3日飞韩国,韩妆甩单来!”“这款奶粉已经卖断货好久了”……谁朋友圈没有几个微商、代购呢,新规实施后这些代购发布的产品信息算不算广告?奶粉、药品、保健品这些特殊物品是否还能随便买?代购这些东西需要怎样的手续?

 

“代购、微商发布的产品信息当然是广告。”对此成都市工商局认为毋庸置疑,微商代购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如果是推销产品,在这些发布内容中就要明确标注“广告”。与此同时,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违法广告如何举报? 截屏公证后可做证据

 

在朋友圈发现违法广告,市民该如何举报?“由于微信朋友圈属于私密空间,工商系统无法正常监测到内部的广告发布内容。市民发现违法广告,可以通过截图等方式对内容进行留存,再向工商部门举报。”

 

针对私人领域、朋友之间推送等方面的监管,成都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朋友圈中的交流、交易记录截屏,并经过司法公证机关的公证后,可以作为证据。同时,在投诉渠道上,新规明确了广告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限,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据悉,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加快推进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建设,年底将有望覆盖全国互联网广告份额的九成左右。而随着《暂行办法》的施行,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也投入试运行,将初步形成基于云计算的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能力,为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提供资料采集、违法证据固定、监测信息发布及结果汇总等重要技术支撑,推动实现以网管网。成都商报记者 李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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