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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10-10   来源:乐山市科技局   浏览次数:980
核心提示: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专业园管委会及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企业的管理工作,根据乐山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专业园管委会及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企业的管理工作,根据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实际,经研究,制定《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22日
  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企业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品牌效应,鼓励广大企业积极投入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加强对园区企业的扶持和支持,根据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实际,制定如下《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认定条件
  申报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在乐山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的企业、专合组织等单位,并有一年以上的营运期。
  2、主要从事与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产业发展相关联的研发、生产、加工、流通工作,或为园区生产相关配套产品(如种苗、饲料、农药、兽药、肥料等),或为园区发展提供技术、经济和社会化服务。
  3、企业负责人高度重视农业科技园区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4、企业有较强的研发能力、有固定的技术依托。企业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技术创新性和市场前景。
  5、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作用,生产性企业原则上上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
  6、企业在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核心区、示范区或辐射区范围内。
  第二章   认定程序
  1、企业根据园区企业的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填报《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企业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附件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知识产权证明等复印件)。
  2、申请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专业园管委会)提出申请,并由当地科技管理部门(或专业园管委会)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当地科技管理部门(或专业园管委会)在《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企业认定申请表》中加注意见,报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
  3、园区企业认定申请资料由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4、园区服务中心对各地所报园区企业资料进行初审后报乐山国家农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由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提出意见建议报乐山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乐山市科技局)。
  5、经乐山市科技局局务会研究通过后由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行文公布园区企业认定名单。
  6、园区企业的申请和审核需同时登录“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http://www。lssaz。gov。cn/)网站,进行网上申报,经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网上推荐至园区管委会。
  第三章   支持与服务
  1、经认定的园区企业,可授予“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企业”的牌子,对外可宣传为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企业。
  2、经认定的园区企业可享受园区的相关优惠政策。
  3、经认定的园区企业可优先推荐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对园区企业实施的科技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4、经认定的园区企业可在限额范围内申报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专项计划项目。
  第四章   管理体制
  1、经认定的园区企业要自觉接受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的指导,按时作好企业的统计、情况报告、复审等事项,积极主动为园区建设出力。
  2、园区企业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具体日常工作由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服务中心承担。
  3、乐山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人员对园区企业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建立园区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一年一次的运行监测评价。
  4、乐山园区管委会对园区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通过认定的园区企业实行三年一次的复审。由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等,科学合理地对企业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对运行过程中达不到要求的企业或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企业,将取消其园区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5、通过认定的园区企业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向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报告。需保留园区企业资格的,须重新提交认定申请。对生产、经营范围未改变,但企业名称发生改变的园区企业,如需保留园区企业称号,须办理更名手续。
  第五章   附则
  1、原《四川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2、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3、本办法由乐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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