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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长解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17  浏览次数: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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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李丹丹)16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官网微信(紫光阁微平台)发表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长、研究员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李丹丹)16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官网微信(紫光阁微平台)发表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长、研究员温信祥的一篇文章。该文章对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行了解读。

 

  文章指出,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透彻分析了当前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主要风险。从内生和外生角度看,金融风险不仅来自金融领域,而且来自非金融领域。房地产风险、地方债务和国企债务高这三个方面的金融风险,可以视为金融“客户”带来的风险,影子银行资金运用也大量投向地方债务、房地产等领域,即使是这些“外生”的风险也有深刻的内部根源。

 

  针对面临的金融风险形势,这次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推进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加强金融监管问责。

 

  文章指出,这是立足国情,吸收国际金融危机以来世界各国监管改革经验和教训,提出适应未来金融稳定发展的监管理念和模式,是应对金融危机的重大措施,也是加强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步骤。对于金融监管,温信祥在文章中详细展开论述。

 

  一是金融监管要有专业性。金融监管是一个专业性和技术性的领域,需要长期学习和经验积累。我国是新兴加转轨经济体,情况更为复杂。在金融机构综合化、金融交易电子化、金融产品复杂化的背景下,必须适当分离监管与发展职能、适当分离监管规则制定和监督检查职能,平衡好金融创新和加强监管的关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专业水平。

 

  二是金融监管还要有统一性穿透性,把所有金融业务纳入监管。随着各种新型金融业态在体制内外、线上线下迅速发展,现行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存在的监管空白、监管交叉、监管套利及目标冲突等问题日趋凸显。金融分业监管以机构监管为主,而且只监管有牌照的机构,其结果导致大量的无牌照,但实际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监管“无人认领”。这就相当于交通警察不管无照驾驶行为。比如网络借贷P2P其实质是民间借贷网络化,但是迟迟缺乏主动监管,直到央行牵头出台互联网金融有关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才明确监管部门。此时网络借贷P2P已经出现很多问题了。

 

  三是要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在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系统性金融危机方面,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都不可或缺。传统上单个金融机构、产品的风险可以明显界定为微观风险,主要依靠微观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但是随着金融创新和影子银行的爆发式发展,许多产品及机构跨越银、证、保和实业,需要引入功能监管。由于单个机构和产品的风险可能经过发酵和反馈演变成为系统性的宏观风险,因此需要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压实监管责任。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角度看,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负有提供市场最后流动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责任。宏观审慎管理连接宏观金融调控和微观经营行为,协调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是实现“宏观政策要稳、微观政策要活”的重要举措,在货币政策从数量型向价格型调控转换过程中也是货币政策有效传导的重要保障。如果不能及时获得监管数据和信息,可能制约中央银行对整体风险的识别和判断。从信息掌握和传递来看,问题主要在于央行向金融机构“最后一公里”的监管是否到位。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并将办公室设在央行将较好解决这个瓶颈问题。

 

  四是要加强金融监管和政策协调。关于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组合选择,从美国的经验来看,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前是“宽松的货币政策+放松金融监管”,应对危机时是“超级宽松的货币政策+强化金融监管”,而目前则逐步进入“货币政策正常化(紧)+放松金融监管”。美国的强监管是危机倒逼的。我国金融宜选择“稳货币+强监管”,这个组合可能在控制金融风险的同时,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大支持。强监管不但有利于国内去杠杆,还有利于缓解跨境资本流动压力。微观金融监管重在合规,重在执行资本标准。对合规来说,犹如执行“八项规定”,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资本标准要“实质重于形式”,要穿透,要有压力测试,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继续执行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把住货币总闸门,保持流动性基本稳定,从服务实体经济来看,货币政策从金融体系传到实体经济,需要经过货币政策到金融监管政策、再到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政策多道关卡,也是需要金融监管配合的。

 

  五是要避免把微观金融监管职责推卸给货币政策。从宏观和微观角度看风险,本次会议提出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就是指宏观风险。会议指出要加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责任,压实监管责任,就是要避免把任何微观金融风险和市场波动都夸大成为宏观金融风险。金融监管并非只是应对“刚性兑付”类的消除微观风险,并不能保证所有微观机构或产品都是安全的,而是要求“买者自负”,正常的市场波动也是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形式。特别是由于机构和产品的风险最终都将体现为流动性不足的风险,要避免因个别机构和产品缺乏流动性倒逼央行流动性供给。保持流动性的基本稳定是针对银行体系而言,并非针对微观主体。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定期进行压力测试,提前做好风险应对预案,坚持稳健经营,避免“规模偏好”和“速度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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