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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两类经营活动将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发布日期:2017-08-24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浏览次数:1072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届时,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也将废止。

 

  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负责人指出,对无证无照经营,要严格依法查处,但也要充分注意到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合理需求,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

 

  因此,《办法》强调放管结合,在调整范围、执法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适当调整。

 

  《办法》明确规定,以下两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有分析称,《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进一步放宽了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这将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制度氛围,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同时也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制度空间。

 

  执法方式方面,《办法》明确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上述负责人认为,采用督促与引导相结合的执法方式,将可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

 

  值得注意的是,对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办法》适当减轻其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工具,并降低了罚款数额。

 

  《办法》规定,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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