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到2020年,信息消费规模预计达到6万亿元,年均增长11%以上;信息技术在消费领域的带动作用显著增强,拉动相关领域产出达到15万亿元。不过,在信息消费迅速发展的同时,我国信息消费有效供给仍然创新不足,内需潜力仍未充分释放,消费环境也亟待优化。
在此背景下,我国提出要规范平台企业市场行为,加大对信息消费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建立健全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营造公平诚信的信息消费市场环境。
“实际上,信息消费领域涵盖了目前互联网市场绝大部分细分领域,与互联网相关的音乐、文学、医疗、交通、交易等消费行为几乎都可以算做信息消费”,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目前,信息消费领域确实存在不少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盗窃或披露他人商业机密、以排挤对手为目的的压价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也是我国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的初衷。
不过赵占领也表示,目前“黑名单”建立还面临企业如何认定、惩戒如何发挥实质性作用两大难题。目前,自1993年起,我国就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工商部门一直都是行政执法部门,既接受公众举报前去企业调查,也会根据部门自行挖掘的线索进行调查,未来,由工商部门认定的违法企业是否会直接纳入“黑名单”还是未知数。另一方面,目前有部分企业直接对同行提起司法诉讼,法院判决其中一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这类企业能否纳入“黑名单”,也关系到“黑名单”的范围与力度。
而在企业被纳入“黑名单”后,是否会受到具有足够影响力的惩戒也是业界颇为关注的问题。赵占领表示,如果“黑名单”只是定期公示,可能不会对企业产生实质性影响,还是需要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联动,对于反复违法的企业做出相应的惩处,让“黑名单”发挥更大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