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四川行动计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金融支持制造强省建设,决定在全省部分市(州)、县(市、区)、经济区域(自贸区、产业园区)开展省级产业与金融合作试点(以下简称省级产融合作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申报开展省级产融合作试点的主体要聚合产业资源、金融资源、政策资源,通过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产业信息与金融机构对接机制基本建立并有序运转,金融服务产业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产业与金融良性互动,重点产业健康发展,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提升。
二、试点内容
(一)加强产融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完善沟通交流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产融对接信息服务平台”、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货币信贷大数据监测分析系统“天府融通”平台,建立企业、产业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动机制。完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清单,积极开展产融对接活动,及时有效向企业和金融机构传递产业、环保、财政、金融等政策信息。
(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帮助企业完善内控制度和公司治理,提高企业资金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探索小微企业信用评级和名单制管理,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授信管理机制。依法合规发布企业“白名单”等信息,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及时发布失信主体“黑名单”,防范企业逃废债务、虚假诈骗融资等失信行为。
(三)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根据产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适合产业发展、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结合企业“三表” “三单” “两品”等非财务信息,围绕新型产业链和创新链,运用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和以品牌为基础的商标专利权质押贷款等方式,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增强对新兴产业的融资支持。
(四)完善产业链金融服务。支持大企业设立产业创投基金。鼓励产业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抵(质)押融资业务,积极探索仓单质押贷款、票据贴现、保理等产业链金融业务,有效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大力培育发展企业财务公司,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积极推动有条件的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融资租赁融资,盘活资源,夯实资金链,推动实现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
(五)探索各类基金合作的新模式。鼓励地方设立面向制造业的产业基金,促进中央层面产业基金与地方产业基金协调互动,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引导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支持本地区重点产业发展。
(六)科学规范应急转贷资金。在依法合规的条件下,规范应急转贷金的使用、管理;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落实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创新,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因流动资金链断裂而引起的风险。依法合规地探索利用民间资金,缓解企业资金周转难题。
(七)创新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投贷联动业务试点。积极探索建立银行、政府、融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地方政府可通过设立基金(基金池)分担或直接分担方式,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领域的信贷投入,有效降低信贷风险。进一步完善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的合作机制,建立合理的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利率协商机制。
(八)大力推动企业直接融资。加强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建设,推进制造业领域资产证券化,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制造业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融资,鼓励制造业企业在境外上市融资,促进重点领域制造业企业做优做强。支持创新型、科技型、成长型制造业企业在“新三板”、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实现跨越发展。
(九)创新财政金融有效互动的模式。鼓励地方政府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加强产业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的融合,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通过PPP模式支持产业园区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运营。
(十)其他试点内容。试点地区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成银发〔2017〕83号)、《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加强银企对接促进产融合作的通知》(川经信财金〔2016〕152号)中的内容开展试点;也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探索适合本地发展的内容开展试点。
三、申报条件
申报的主体是各市(州)、县(市、区)及经济区域(自贸区、产业园区),应具备产业基础较好、金融资源丰富、政府对产融合作工作高度重视、产融合作具有一定基础等条件。
国家级产融合作试点城市成都市、绵阳市不再申请开展省级产融合作试点,但所辖县(市、区)、经济区域可申报开展省级产融合作试点。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开展省级试点的市(州)、县(市、区)及经济区域(自贸区、产业园区)应编制《产融合作省级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方案实施期不超过3年。实施方案要充分体现金融服务产业发展的要求,突出地区特色,明确目标任务、试点内容、保障措施等。
(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会同市(州)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银监分局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筛选,并以市(州)政府名义上报。各市(州)推荐试点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个。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根据上报情况,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核提出试点建议名单,报省政府审定。
五、其他事项
请各市(州)于2017年9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包括:联合申报文件、省级试点实施方案及其他相关内容,含电子版)一式四份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金协调与融资担保处),年度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联系人:贺 峥
联系方式:028—86263985, 593794509@qq.com
特此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