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项目的通知
川经信技改函﹝2017﹞640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2017年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部门预算)项目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规函﹝2017﹞351号),为全面实施中国制造2025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振兴实体经济,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组织实施2017年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部门预算)重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整体推进,重点突破。聚焦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且市场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谋求实现突破。
(二)创新模式,优化流程。创新组织管理模式,通过政务公开、引入第三方、招投标、网上公示等多种形式提高项目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优化组织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统筹协作,加强监管。加强部门协作,明确各级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和项目承担主体的组织推进责任。加强项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项目实施,确保达到预期成效。
二、重点任务
围绕《中国制造2025》年度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年度中心工作,主要支持制造业创新能力建设、产业链协同能力提升、产业共性服务平台、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4个方面共25项重点任务(详见附件1)。
(一)制造业创新能力建设
围绕《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重点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测试验证能力、中试孵化能力及行业支撑服务能力等方面的创新能力建设,促进技术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应用。
(二)产业链协同能力提升
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任务,按照实施制造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重点支持信息通信业产业链配套、安全芯片、核心信息技术设备、重点新材料产业、工控系统安全能力提升、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建设、中药先进制造技术标准验证及应用、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等。
(三)产业共性服务平台
围绕重点行业、关键领域的技术基础、标准制定、咨询评估和推广应用等,重点支持信息物理系统关键技术验证平台和行业实验床、非竞争性共性质量问题解决、中药材保障、新材料生产应用、测试评价等公共服务平台。
(四)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
按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针对新材料推广应用中存在的风险,生产企业自愿投保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产品,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及具体工作要求将另行发布。
三、有关要求
(一)关于组织方式
1.采用评审方式组织项目的重点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择优遴选项目。
2.采用招标方式组织项目的重点任务,在本指南发布后,将由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招标投标网”等网站另行发布招标公告。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相关处(室)抓紧组织本地、本行业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竞争力、项目符合要求且具有建设条件的实施单位,做好投标准备工作。
3.申报项目均需项目建设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招标类项目,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附所在地市级(含扩权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盖章的《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
(二)关于资金支持
1.原则上仅支持市场不能有效解决、确需国家支持的领域。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资金。
2.各任务补助资金比例参见任务汇总表(附件1),项目补助资金额度视具体情况确定。
3.按照《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844号)规定,研发类、试点示范类、基本建设类项目,不属于本资金支持范围。
(三)关于优先支持
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优势企业优先支持;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申报的项目,符合条件的予以倾斜。
四、申报方式和截止时间
(一)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扩权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均为一个申报主体。原则上一个申报主体每个重点任务申报项目不超过2个。采用招标方式组织项目的重点任务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二)请各申报主体于9月13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招标类项目推荐意见(格式见附件2)、评审类项目相关材料(含推荐意见、项目汇总表、各项目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2、3)统一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术改造处),公文一式三份(附电子版光盘)。
附件:1.2017年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部门预算)重点任务汇总表
2.2017年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部门预算)推荐项目汇总表
3.2017年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部门预算)项目实施方案(模板)
4.各重点任务委托招标机构汇总表
(联系人及电话:周 勇 028-86261997
张制军 028-86263273)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9月8日
抄送:机关各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