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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保证金原是“霸王条款” 藏身格式合同欺瞒消费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22  浏览次数: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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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任何未在本公司特约销售服务店进行定期保养及修理的车辆,将失去保修
   “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任何未在本公司特约销售服务店进行定期保养及修理的车辆,将失去保修权利”“用户每年在供暖前的规定时限内办理续停或停暖手续,过期恕不予办理”“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修时,应经物业部门同意,并缴纳足额的装修保证金后方可施工”……

 

  上述这类格式合同中的条款,相信很多人并不陌生,然而,殊不知这些消费者早已司空见惯的条款事实上已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近日,新疆工商部门公布了旅游、物业服务、汽车销售和公用事业领域中的15条隐秘“霸王条款”。专家提醒消费者,如遇到这些条款,可向工商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装修保证金”“续保押金”

 

  原是“霸王条款”

 

  刚刚购买了乌鲁木齐某小区住房的李嘉杨准备装修新房。装修前,物业公司向他收取装修保证金,这令他不解又无奈。

 

  “动工前,物业公司收取了3000元的装修保证金。”李嘉杨告诉记者,交保证金前他也曾质疑其合法性,“物业公司给我回复这是规定,而我却没查到物业公司所说的规定”。

 

  为了快点装修,李嘉杨不得不向物业公司缴纳保证金,“邻居们都有困惑,但又不得不缴纳。”

 

  无独有偶。贷款买车已经一年的常超近来也在为一笔莫名的费用苦恼,由于车辆保险到期,他准备给车辆换保险,却被告知如果不在4S店内购买保险将无法拿回自己的“续保押金”。“买车时4S店要求如果贷款期间没有在4S店购买保险押金将不予退还。”常超告诉记者,2000元“续保押金”只能在贷款还清后方可退回。

 

  事实上,“装修保证金”“续保押金”都属于“霸王条款”。由于这类“霸王条款”看似合情合理,行业内普遍存在,隐蔽性高、欺骗性强,很多见惯不怪的消费者总以为这些条款合法合规,不知不觉吃了“哑巴亏”。

 

  15条隐秘“霸王条款”最常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合同监管处副处长艾合买提·贺加向记者介绍,自治区工商部门日前在旅游、物业服务、汽车销售和公用事业领域中搜集多项条款,并请相关部门、学者、律师进行论证,梳理出最常见的15种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旅游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包括四条: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第三方行为的原因,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等;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时,若出现贵重物品遗失、被盗,汽车公司和旅行社概不负责;为保证旅游者的旅游安全,旅行社应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游团报价中含此保险费。

 

  汽车销售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包括五条:厂家停机检修造成甲方不能按时交车,可不视为甲方违约;如需方原因不能按订单合同约定时间提车的,应及时与供方协商新的交车时间,否则供方则认为需方违约,扣除预付定金的20%作为违约金;任何未在本公司特约销售服务店进行定期保养及修理的车辆,将失去保修权利;4S店在进口私家车预售合同中约定无质量问题不退不换,此车为美规车无质保;贷款买车贷款期间在本4S店内的合作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并且缴纳一定数额的“续保押金”,如果贷款期间没有在4S店购买保险押金将不予退还。

 

  公用事业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包括三条:用户每年在供暖前的规定时限内办理续停或停暖手续,过期恕不予办理;用气方充值的IC卡丢失,补办IC卡需缴纳相应的补卡费,未充入一定气量,供气方不予补偿等;乙方如不参加保险,造成用气的家内漏气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物业服务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包括三条: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修时,应经物业部门同意,并缴纳足额的装修保证金后方可施工;消费者不交或者晚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不予卖电、卖水、卖门禁卡;业主领取购房钥匙未入住,物业公司强制收取物业费。

 

  消费者处于弱势维权难度大

 

  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为程表示,这15条“霸王条款”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遭遇“霸王条款”,在与商家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可拨打12315举报,也可向消协、工商部门以及相关行政部门投诉。

 

  杨为程认为,由于隐秘“霸王条款”消费者并不熟知,为此,工商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开展满足消费者需求、发挥消费引领的教育引导工作。

 

  “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加之‘霸王条款’司空见惯,消费者个人维权难度大。”杨为程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董琳透露,自治区工商部门已通过多种途径向商家说明,涉及不公平条款的经营者和行业要在10月1日前予以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全区各级工商部门将依照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消费者如遇到这些条款,可向工商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由于‘霸王条款’涉及多个领域,仅凭工商部门无法独立完成行政执法。”杨为程说,要建立“大维权”社会化协同共治机制,完善制度措施,加强部门的合作配合,以“消费者为先导”,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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