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双11”前后,电商都是舆论关注的热点。在花式促销、海量新品之外,今年吸引眼球的话题又多了一个:电商平台的“二选一”模式。
所谓电商平台“二选一”,就是一些电商平台要求合作商家只能选择入驻一家电商平台作为网络销售平台,而不能同时入驻多家平台。
“二选一”,让入驻商家很为难
我国电商平台带来的巨大流量,让众多行业的品牌商把相当一部分经营重心转到电商,甚至产生对电商平台的依赖。对于这些商家来说,电商带来的经营流量举足轻重。电商平台亮出的“二选一”竞争模式,让很多商家左右为难。
一位从业多年、主营服装的电商从业者说:“由于不同电商平台各有优势和特点,我们的业务在不同平台各有侧重。经过几年努力,目前在几个平台上的流量都很不错。如今突然有了‘二选一’,意味着要放弃一些好不容易建起来的渠道,很难接受。”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认为,对于商家而言,电商平台是销售渠道,自然越多越好,选择哪个渠道应由商家自主决定。目前,很多商家公开表态,不愿陷入“二选一”的艰难选择。
“拥抱电商、跨平台开放合作是大势所趋,任何平台都不应该逆势而为。”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入驻商家和电商平台本应是合作共赢的关系。对于入驻商家来说,有影响力的电商平台都很重要。但同样,入驻商家对电商平台也很重要,没了入驻商家,平台就像无源之水,难以持续。电商生来具有开放特质,电商平台不应忘了开放合作的初衷,而是应以更加包容的心态,把难以取舍的“二选一”变成互利共赢的“一加一”。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监管
电商平台“二选一”是否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引起了行业的普遍关注和讨论。
曹磊表示,存在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商平台用“二选一”策略,不仅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也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更侵害入驻平台的中小商家权益。可以说,大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优势,把商业优势转化为侵犯平台内经营者正当权益的行为,这种现象需引起格外重视。
11月4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界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包括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上述行为可视为不正当竞争,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事实上,电商很多新的经营策略行为,都应成为监管部门关注的新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说,随着电商行业发展,“二选一”流量推广、竞价排名等问题,在以前行业发展中都没有出现,如今却屡见不鲜。监管部门应及时关注这些新问题,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更好履行监管责任,为行业健康发展营造更好的环境,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