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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杠杆倒逼高耗水企业节约用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30  浏览次数: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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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择 远   从明天起,北京、天津等9省(区、市)将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用税收杠杆抑制不合理用水行为。   水资源税并非
   择 远

 

  从明天起,北京、天津等9省(区、市)将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用税收杠杆抑制不合理用水行为。

 

  水资源税并非我国新设税种,而是已有30多年历史的资源税下的一个税目。据了解,水资源税改的核心是“费改税”,从“费”到“税”的改变,用税收杠杆来改变社会主体的用水行为。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水资源税扩容的“朋友圈”中,有4个省份位于华北地区,分别是北京、天津、山西和内蒙古,剩余的5个则分布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其水资源丰枯程度不一,取用水类型多样,具有一定代表性。通过扩大试点,有利于进一步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同时为全面推开水资源税制度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水资源税“朋友圈”扩容,对老百姓生活用水和企业的生产用水是否会产生影响?这是大家最为关心的。

 

  其实,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采取差别征税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用水需要。费改税后,对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税额标准基本没有改变,其正常用水负担不会增加。对合理的农业生产取用水量予以免税,超过限额的部分从低征税,不增加农民负担。对超采区取用地下水、超计划用水加倍征税,在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高耗水企业负担将有所增加。

 

  当然,对于诸如高尔夫、洗车、洗浴等特种行业从高征税,他们的税负自然会有所增加。但是,考虑到征税后对企业的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将促使企业加大节水投入,主动采取措施减少用水量、调整用水结构和转变用水方式,一些企业的纳税额会有所减少。

 

  总之,此次水资源税“朋友圈”扩容,有利于发挥政府调控作用、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加快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减少不合理用水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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