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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情况以及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24  浏览次数: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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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企业函〔2018〕10号 关于开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企业函〔2018〕10号

关于开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情况

以及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的要求,现就开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和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运营情况以及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以下简称免税技术类示范平台)情况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检查范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473家示范平台(包括通过复核的第二批、第三批以及2017年批次)、公告的297家示范基地(包括第一批、第二批和第三批),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的24家免税技术类示范平台(包括通过复核的第二批、2015年认定的第四批以及2017年批次)。

 

  二、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服务质量、服务收费、为中小企业服务等运营情况,以及免税技术类示范平台服务情况、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间段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三、请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分别对照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件,主要从运营管理、制度建设、服务业绩及成效,以及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等方面自查。

 

  四、请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示范平台、示范基地运营情况以及免税技术类示范平台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情况报告,并填报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附件在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http://www.sme.gov.cn)通知通告栏下载,于2018年2月28日前将检查情况总体报告、各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工作总结以及免税技术类示范平台享受政策情况等材料报送我局,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cxfwc@sme.gov.cn。

 

  附件:1. 2017年度示范平台基本情况汇总表

  

     2. 2017年度示范基地基本情况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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