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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延养老险试点5月1日起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13  浏览次数: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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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财政部网站12日消息,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五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
   财政部网站12日消息,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五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多位专家表示,未来促进税优养老险的发展应从四方面入手,一是明确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定位。二是提高商业养老保险的供给效率。三是适时扩大试点范围,促进税优养老保险在全国的推广和发展。四是适时提高缴费的免税额度。

 

  呼吁双重税收优惠模式

 

  《通知》指出,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天风证券分析师陆韵婷指出,本次试点采用国际通行的EET模式,对于缴费人而言,免除当期部分所得税具有诱导和激励作用,此外由于累进税率的因素,养老金领取阶段一般低于缴费阶段的边际税率,可以使得缴费人享受到税优;对于财政压力来说,EET组合虽然对当期政府税收有影响,但保留了领取阶段的征税权,随着人口老龄化和个人养老金规模的扩大,财政税收收入可持续。

 

  “EET模式的不足在于,由于我国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规模较小,实际享受税收优惠的人群很有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称,考虑到EET模式的这种不足以及我国非正规部门就业人数较多的现实,未来还可以考虑同时实施TEE的税收优惠模式,即税后缴费,投资和领取环节均不缴税。这将有助于增加养老金账户持有人的选择,扩大其覆盖面,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惠及范围,进一步提升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

 

  适时提高缴费的免税额度

 

  朱俊生认为,为了促进税优养老险的发展,未来要推动几方面工作。一是明确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定位。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养老金体系中的作用,真正将商业养老保险作为我国养老金体系的“第三支柱”,以矫正养老金体系存在的结构性失衡。二是提高商业养老保险的供给效率。人身保险业要以养老险为主导性业务,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下发展,为客户和社会创造价值,成为养老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适时扩大试点范围,促进税优养老保险在全国的推广和发展。四是随着经济发展与收入水平的提升,要适时提高缴费的免税额度。

 

  不过,我国建立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还存在诸多挑战。中金公司认为,首先,必须要落实递延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第三支柱作为补充性养老金,不同于第一支柱的强制参保,激励机制尤为重要。其次,第三支柱养老金的投资要求应与基本养老金有所区别。如果说基本养老金属于保障性质,强调“安全”,股票配置上限仅为30%,那么第三支柱养老金带有投资增值的性质,过多限制风险资产投资比例会影响其发展。第三,推进养老金可投资产品的丰富化,注重与第三支柱养老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从全球范围看,养老金是做大类资产配置的主力资金,其资金总规模大、投资期限长、对流动性要求低等特征,对大类资产配置的要求较高。从对主要养老基金投资的跟踪来看,资产配置往往是影响养老基金投资实际结果的单一最大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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