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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 不再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20  浏览次数: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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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9月6日,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标志着四川正
  9月6日,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标志着四川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 

19日,在《实施方案》新闻发布会上,四川省环保厅副厅长李岳东提到,《实施方案》为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制定了“时间表”,这项改革在2018年启动,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这是曾经,在对损害生态环境后的修复和追责中,因缺乏具体索赔主体而陷入的困局,从渤海湾溢油污染到松花江水污染、再到常州外国语学校土壤污染等诸多事件中,公共生态环境损害未得到足额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也未得到及时修复。

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由先行试点推广到全国范围内试行的新阶段。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纳入《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内容,进一步推动中央改革举措在四川落实落地、见成效。”发布会上,李岳东表示,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具体到四川,《实施方案》在中央方案的基础上,将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列入赔偿范围,体现了四川实际。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景也被清楚列明,除了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类外,特别明确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有明确赔偿或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四川还将逐步建立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机制,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队伍建设,并实施信息公开共享,让全社会参与到环境监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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