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地税合并后,地方各级税务部门经费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保障为主、地方财政保障为辅。总体原则为,国家统一制定标准的工资项目、日常公用经费、“三定”方案规定履行税费征管职责所需项目支出由中央财政保障;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属地标准的工资项目、承担地方党委和政府交办工作所需支出及其他必要的支持由地方财政保障。实施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厘清了国税、地税合并后中央和地方的经费负担范围,有力地保障了税务部门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为做好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的经费保障工作,根据预算法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财政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联合起草了《四川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实施办法》,近期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