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经信 财资〔2024〕182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现将《落实省政府 〈 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 〉 工业领域有关政策的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10月10日
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 的若干政策措施》 工业领域 有关 政策的 工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和全省经济运行工作推进会议、省政府第 35 次常务会议和全省工业稳增长视频会议精神,加快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 (川办规〔 2024 〕 3 号) 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业领域有关政策措施支持范围、支持对象、支持标准、支持方式等内容,管好用好政策资金,特制 定 本工作细则 。
一、政策措施及兑现流程
(一) 实施绿色低碳制造业企业用能激励 。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鼓励市(州)加大绿色低碳优势产业用能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市(州),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实际支出资金的 35% 给予支持,单个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1. 支持范围。 对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 实施 光伏、锂电 等 绿色低碳制造业企业用能激励的市(州) 给予奖励 。
2. 支持 对象 。 给予符合条件的 市(州) 激励 ,由市(州)按政策激励企业。
3. 支持方式和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 按照市(州)实际支出资金的 35% 给予支持,单个市(州)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4. 支持时间节点 。 政策期内 采取 “ 先预拨、后 清 算 ” 的方式进行支持。
5. 基本条件。申报市(州)已 实施光伏、锂电 等 绿色低碳制造业企业用能激励,相关企业产能利用率达到 60% (含) 以上,月度用电量 1000 万度 (含) 以上(企业在同一市(州)有多个基地的,用电量合并计算)且相关企业近 3 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6. 申报流程。 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经济和信息化厅 会同财政厅采取打捆预拨的方式, 资金 预拨 至光伏、锂电 等 绿色低碳优势产业较为集中的相关市(州)。 预拨资金由属地市(州)审核把关 , 按照 市(州) 实际需要支出资金的 35% 予以同步支持,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开展备案及复核, 并 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前开展 最终 清 算。
(二) 支持缓解工业企业融资难 。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对市县依法合规设立稳增长应急转贷资金池的,省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对资金池给予资金占用成本补助。
1. 支持范围。对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已设立 和新设立 应急转贷资金池 的市(州)和相关县 (市、区) , 按 工业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新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占用成本补助。
2. 支持对象。直接给予 符合条件 的应急转贷资金池运营管理法人单位 。
3. 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政策期内累计发生应急转贷业务 5 笔(含)以上的,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业务补助,补助标准 为: 单 笔应急转贷业务金额 × (同期 1 年期 LPR÷360 天) × 单 笔业务应急转贷天数。
4. 支持时间节点。政策期结束后一次性安排资金。
5. 基本条件。应急转贷资金池须由省内县级以上 人民 政府牵头成立,应急转贷业务开展对象须为工业企业。
6. 申报流程。 2025 年 4 月 15 日前 , 各相关市(州)经济和 信息化 局 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经济和信息化厅申 报 应急转贷资金 。
(三) 实施工业重大项目竣工投产激励 。 对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按期新建成投产且新增生产规模 2000 万元以上的省级重点工业项目(需纳入省 500 个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清单),省级财政按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 5% 给予激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支持重点产业建圈强链,促进重点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发展。其中:较备案核准时限提前 2 个月以上竣工投产的项目,最高补助标准提高至 1500 万元。
1. 支持范围。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 按期 新建成 投产且新增 生产规模 2000 万元以上的省级重点工业项目(需纳入省 500 个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项目清单)。
2. 支持对象。直接给予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承担企业。
3. 支持方式和标准。采取 项目补助 的方式 , 对符合条件的省级重点工业和技术改造竣工项目,按核定项目设备(含软件)投资的 5% 给予激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其中:较备案核准时限提前 2 个月 及 以上竣工投产的项目,最高补助标准提高至 1500 万元。
4. 支持时间节点。按照成熟一个、审核一个、先报先得、小批量多频次安排下达资金。
5. 基本条件。申报项目需取得备案(核准)、环保、安全和节能等前期审批手续,提供项目专项竣工审计报告,项目单位近 3 年未发生重大安全 、 环保事故。
6. 申报流程。按照 “ 即申快享 ”“ 简审快批 ” 的原则进行。 经济和信息化厅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将首批资金采取打捆预拨方式至相关项目所在市(州),项目单位自主申报,属地市(州)审核把关,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开展备案及复核。按程序安排资金直达项目单位,并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前开展最终清算。
(四) 实施工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 。 对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 2024 年生产规模 50 亿元以上, 2024 年 1 至 9 月生产规模保持正增长,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 10% — 20% 、 20% 以上的工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 500 万元、 1000 万元激励;年生产规模 50 亿元以上,生产规模在 2024 年 1 至 9 月基础上由负转正的工业企业,省级财政给予 300 万元激励。对年生产规模 1 亿元以上,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 10% — 20% 、 20% 以上的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 30 万元、 50 万元激励。
1. 支持范围。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 生产规模 50 亿元以上工业企业、 1 亿元以上的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实施工业 生产 增长激励 。
2. 支持对象。直接给予符合条件的 工业 企业。
3. 支持方式和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通过“免申即享”的方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生产规模增长情况实施激励。
( 1 ) 2024 年生产规模 50 亿元以上且 1 — 9 月保持正增长的工业企业,政策期内生产规模同比增长 10% (含) — 20% 、 20% (含)以上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 500 万元、 1000 万元激励。
同比增长率按“ 2024 年 1 — 12 月”和“ 2025 年 1 — 3 月”两个时段计算,且均需达到 10% (含)以上。两个时段增长率均超过 20% (含)以上的,给予 1000 万元激励;其中一个时段增长率未达到 20% (含)以上的,给予 500 万元激励。
( 2 ) 2024 年生产规模 50 亿元以上且 1 — 9 月负增长的工业企业,政策期内生产规模增长率由负转正的,省级财政给予 300 万元激励。
同比增长率按 “2024 年 1 — 12 月 ” 和 “2025 年 1 — 3 月 ” 两个时段增长率计算,且两个时段增长率均为 “ 正 ” 增长的给予 300 万元激励,其中有一个时段为 “ 负 ” 增长的不予激励。
( 3 ) 2024 年 生产规模 1 亿元以上的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政策期内生产规模同比增长 10% (含) — 20% 、 20% (含)以上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 30 万元、 50 万元激励。
同比增长率按 “2024 年 1 — 12 月 ” 和 “2025 年 1 — 3 月 ” 两个时段增长率计算,且均需达到 10% (含)以上。两个时段增长率均超过 20% (含)以上的,给予 50 万元激励;其中一个时段增长率未达到 20% (含)以上的,给予 30 万元激励。
4. 支持时间节点。政策期结束后一次性安排资金。
5. 基本条件。申报 企业 需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经营,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 3 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6. 申报流程。
( 1 ) 名单入库。 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经济和信息化厅 会同省统计局落实生产规模 50 亿 元 以上工业企业名单及 2024 年 1 — 9 月 生产正、负增长企业名单;同步落实专精特新中小工业企业名单。
( 2 ) 下发市(州)基础名单。 2024 年 11 月 15 日前, 经济和信息化厅下发 各 市(州) 上述类型企业名单,并会同市(州)做好运行监测。
( 3 ) 市(州)上报达标企业名单。 2025 年 4 月 15 日前,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会同市(州) 统计局,将达标企业名单正式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
(五)实施汽车企业转型升级激励。 对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产量 20000 辆以上、重型商用车产量 5000 辆以上的燃油汽车生产企业,在前两年同期平均销售量基础上,对增量部分给予激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其中: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每辆 2000 元;重型商用车每辆 5000 元。支持扩大新能源汽车产量,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增产激励,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1. 支持范围 。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燃油乘用车和燃油轻型商用车产量 20000 辆以上、燃油重型商用车产量 5000 辆以上,且对比前两年同期平均销售量有增量的汽车生产企业激励。
2. 支持对象。 直接给予符合条件 的企业。
3 . 支持方式和标准 。采取 以奖代补 方式 , 在企业达到产量标准的前提下,对在 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期间销售量超过前两年同期(即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2023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平均销售量的增量部分,按照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每辆 2000 元、重型商用车每辆 5000 元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4. 支持时间节点 。政策期结束后一次性安排资金。
5 . 基本条件 。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及经营,且具备相应整车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同时企业近 3 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
6 . 申报流程 。
( 1 )材料准备。申报企业自行选择申报方向(燃油乘用车、燃油轻型商用车或燃油重型商用车),按照申报资料清单准备相关资料(包括真实合规性承诺书、企业申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申报产品公告页、申报产品销售发票及汇总表等),在装订成册后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 2 )材料初审。申报材料由市 县 两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逐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市 (州) 经济和信息化 局 在 2 025 年 4 月 1 5 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推荐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 3 )终审及拨付。 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 终审,终审 通过 后将 按程序进行公示 。公示期结束后,汽车企业转型升级激励资金将按程序直接一次性拨付 至 通过审核的申报企业 。
(六)继续实施“转企升规”激励。 对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 转企升规 ” 企业户数增加的市(州),省级财政给予激励。 “ 个转企 ” 户均标准为 0.6 万元, “ 小升规 ” 工 业、服务业、商贸业企业户均标准分别为 8 万元、 4 万元、 2 万元。
1. 支持范围 。 202 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对有“个转企”和新增“小升规”工业 企业 的 市(州)给予激励。
2. 支持对象。给予有“个转企”和新增“小升规”工业 企业 的 市(州) 激励。
3. 支持方式和标准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通过“免申即享”的方法, 根据 各地 “ 小升规 ” 工业企业 入库 户数,按照 “ 户均标准 8 万元 ” 对各 市(州) 经济和信息化局 给予激励 。 根据 省 市场监管 局 核定“个转企”户数,按照“ 户均标准 0.6 万元 ”,对市(州)给予激励。
4. 支持时间节点。 政策期结束后一次性安排资金。
5. 基本条件。经 省 统计 局 、 省 市场监管 局 核定。
6. 申报流程。无需 市(州) 申报。期间,根据 省 统计 局 核定的 “ 小升规 ” 工业企业户数、 省 市场监管 局 核定的“个转企”户数,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会同财政厅据实安排资金。
二、加强资金管理和政策服务
(一)抓好企业和项目服务。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把坚持落实政策与优化服务结合起来,加快建设“企业之家”服务体系和重大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机制,建立本地重点企业培育库和重点项目库,并适时动态调整。要分级开展“纾困解难大走访”活动,确保规上工业企业全覆盖,“清单制 + 责任制”帮助企业解决经营困难、增产稳岗。深入开展升规稳规帮扶,推动建立升规后企业“友好监管”机制。突出“六个一批”,围绕紧盯“圈”“链”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强链补链,狠抓重点项目竣工达产。
(二)严 把项目资金申报关口。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要 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积极组织项目申报,落实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专人审核,严格执行项目申报审核等相关要求, 对资金分配有关基础数据的真实性、项目安排的合法合规性、资金使用的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 各 级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好项目申报、推荐、现场核实等组织工作,不得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敷衍塞责。
(三)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突出简申快批、直达快享,突出问题导向、政策找人,精确“画像”目标对象,创新政策措施,优化兑现方式。要周密制定工作预案,细化落实举措,精心组织对接“先预拨、后清算”“即申快享”“报账式”等新的政策兑现方式,提升兑现效率,切实增强企业当期获得感。
( 四 )规范资金安排使用。
各 级 经济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要 围绕激励引导的政策方向规范使用资金 , 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补助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企事业单位发放工资、奖金及各项津补贴等工资性支出,严禁用于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用途。 激励下达到市(州)的资金,各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应及时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细化落实到末端, 资金直达项目单位,不得再次切块分配至县(市、区)。 激励下达到企业的资金,各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一次性拨付到企业,不得截留、挪用涉企惠企资金。
( 五 )落实资金全流程管理。
各 级 经济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要 按照 本细则 具体要求开展资金申报、项目评审评价等相关工作, 严格执行 《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严格实施全流程管理监督的暂行办法》(川经信财资〔 2024 〕 108 号),按照 “ 谁主管、谁负责,谁推荐、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 要求,落实管理主体 “ 三级责任 ” ,建立 廉政防范三级 “ 背书 ” 机制,按节点逐项签字把关,确保廉政风险责任可监督可追溯。用好信息化手段进行精细管理 ,及时在 “ 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 ” 开展线上监管,完成项目入库、申报、评审、监管、存档等全过程管理,提升项目管理资金精细化 、透明化 水平。
(六) 强化资金 绩效 管理。
各市(州) 经济和信息化 局 负责激励资金的绩效管理,负责 编制 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和开展全过程 绩效 管理, 及时分析监控结果及问题原因,督促指导实施单位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按质保量完成。 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适时组织对激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和绩效评价,督导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七)加大政策 宣传引导 。
各 级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 坚持线上线下解读相结合,切实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企业第一时间知悉熟悉政策内容。要结合服务企业和项目,做政策快递员,把政策送上门。 各地要 设 立咨询服务 热线,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政策答疑,并开通投诉举报监督渠道。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 及时 报告 稳增长和政策落实中的成效、经验和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