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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27  来源:遂宁经信委  浏览次数: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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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规范本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第一条  为规范本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委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执法职能科室、站、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在事实认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给予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选择的权力。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监察室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监察。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依据事实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不得考虑与案件不相关的因素,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二)过罚相当原则
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相当。
(三)程序正当原则
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四)综合裁量原则
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各种相关因素予以全面合理考虑,避免做出片面决定。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以教育当事人遵纪守法为目的,在行政执法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积极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
第六条 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依照《遂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进行。
第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公民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从轻处罚的,应按照《执行标准》在本阶次进幅度内从轻处罚,《执行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七)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八)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十)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
给予从重处罚的,应按照《执行标准》在本阶次进幅度内从重处罚,《执行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执行标准》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档次均为一般情况下对行为人应处以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如行为人有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况的,应依据事实适当选择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必须先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进行处罚。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情况特殊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
  第十三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严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四条 除根据有关规定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外,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建议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可能影响自由裁量的证据,并在处罚建议中具体阐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包括依据的事实、情节和证据等;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建议须经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将案件事实、调查证据、处罚建议及处罚理由报送政策法规科审核,政策法规科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标准》的规定进行审核,认为执法机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或处罚不合理的,应当要求执法机构补充证据、说明理由或修改处罚建议;
  (三)经委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执法机构将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报分管委领导审查决定。
  第十五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执法机构应当将案件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拟对当事人处以暂扣、撤销或吊销有关许可证或资格证行政处罚的;
(三)拟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
(四)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
第十六条  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涉及到对行为人做出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特别说明从轻、减轻或从重的理由。
第十七条 执法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案件相关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超出法定自由裁量权范围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由委党委会研究后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委政策法规科和监察室可以通过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我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执行标准》中所称 “以下”一般不包括本数,若“以下”是最高一档标准,则包括本数;凡行使自由裁量权涉及到处罚倍数的均只取至小数点后一位。
第二十二条《执行标准》与本规则一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如果因本规则依据的法律法规修订、补充,导致规则执行过程中有冲突的,应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键词: 遂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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