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2、 办理窗口:企业所在地工商所注册登记厅
3、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决定)
4、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300元/次(每个副本收费1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工商局价费字(1992)414号。
5、 咨询电话:东升85732595华阳85625919彭镇85858315
黄水85781177临港85860609中和85653315永安85682315
籍田85691315太平85661315
6、 投诉电话:85823771
二、 法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 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企业所在地工商所注册登记厅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2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四、 申请材料: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填表说明详见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企业为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某一合伙人自有经营场所作为出资的,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7、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该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人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 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