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的管理,确保项目有序推进,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产业骨干项目。包括:
㈠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上、占地20亩以上的能源、建材、机械制造、化工、农产品加工等五大工业支柱产业项目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㈡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㈢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占地500亩以上的茶叶、畜牧、林果、中药材、蚕桑等五大农业支柱产业项目;
㈣现代服务业项目;
㈤矿产资源配置、采矿权延续登记项目。
第三条 不属上述范畴,但对产业发展影响较大、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县成立招商引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常委、副县长及县人大、县政协联系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级相关部门及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招商引资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代表县政府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政策,研究确定项目管理制度和措施;
㈡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
㈢负责协调招商引资项目推进工作,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第六条 县有关部门、各乡镇、园区管委会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全县招商引资项目按照“竣工投产一批、加快建设一批、落地开工一批、加快前期一批”的原则实行动态化管理。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和本行业的招商引资项目前期策划、筛选、包装等工作,按照年度目标任务的要求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实项目储备库。
第八条 新建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㈠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等政策;
㈡符合全县产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㈢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必须在100万元/亩以上;
㈣工厂设计相关指标必须达到行业标准;
㈤厂区外观风貌与区域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九条 完善项目生成机制:
㈠业主向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或引进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提交报告及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投资方基本情况、初步选址及占地面积、项目建设内容、生产工艺及设备、物耗及能耗情况、环保“三同时”措施、投资规模、效益分析等内容;
㈡受理单位会同相关部门考察、论证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并形成报告上报领导小组;
㈢领导小组召集发改、经商、国土、规划、环保、安监、林业、水务等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土地政策和地方产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进行论证。论证结果可行的项目,由领导小组根据项目情况提请召开县委常委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
第十条 健全项目落地机制:
㈠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参与决策,根据“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项目选址、占地面积、建设内容及规模、共管资金比例、企业外观设计风貌、优惠政策等投资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形成会议纪要;
㈡形成共识后,双方签定项目投资协议书;
㈢投资协议签定后,县发改、经商、招商、国土、规划、环保、安监、林业、水务等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按权限和时限落实各项审批和上报工作。投资方要按照投资协议书约定的项目落地开工及建成投产时间倒排工期,安排好项目的设计、报批、建设、投产等进度计划,并认真实施,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工程形象进度、投资完成情况、资金到位情况等项目进展信息。
第十一条 完善项目后评估制度,重点项目竣工投入试运行后,项目业主根据相关行业要求,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竣工投产后第二年应作出后评价,主要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验收和效益分析等。
第十二条 投资协议签定后,如项目内容需要调整、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生产工艺及产品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必须重新报领导小组决策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深入推行“五个一”项目推进机制,即一个重点项目、一个县级领导牵头、一套班子服务、一个部门负责、一套方案管理,加强项目的协调服务和监管工作。
㈠投资协议签定后,成立项目协调服务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完善县级领导挂联督办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跟踪服务,协助投资方开展各项前期工作;
㈡实行项目工作例会分析汇报制度,项目协调服务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向例会报告情况,并提出项目建设中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案,由会议落实相应的措施。
㈢落实项目共管资金制度。园区项目执行《旺苍县工业园区入驻项目建设共同管理资金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清理机制:
㈠在建项目
对取得用地超过协议约定期限未开工的项目,由于特殊原因且经业主申请县政府同意延期开工的项目外,依法收回土地,终止协议执行;对已开工但进度缓慢、未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开展各项工作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否则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并依法收回土地;对已建成投产但土地开发比例未达到行业标准的项目,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并满足第八条要求的前提下,限期完成土地合理利用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上报领导小组,经决策同意后实施,否则依法收回闲置土地。
对资源使用权限到期,需继续生产经营的项目,必须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㈡签约项目
未如期履约的项目,除投资方因特殊原因导致项目履约延迟,经投资方申请县政府同意延期的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中止协议。
㈢储备项目
对项目库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节能政策的项目,建设条件不具备的项目,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的变化,定期对储备项目进行筛选、包装、更新,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应及时建立和完善项目档案。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并联审批制度。相关部门要按照“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快审快办”的要求,制定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及服务措施,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 项目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纳入各乡镇、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定期检查督办,年终统一组织对全县目标责任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县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体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