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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四大手段奖补普惠金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13  浏览次数: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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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财政部近日印发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从县域金融机构涉
 财政部近日印发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从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四方面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根据《办法》,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方面,《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实施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等25个省(区、市)。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方面,《办法》明确,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对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专项资金还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其中,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同时,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此外,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PPP示范项目和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给予一定奖励,提高项目操作的规范性,保障项目实施质量,并鼓励融资平台公司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办法》提出,对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最高奖励800万元。对符合条件、规范实施的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财政部将在择优评选后,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一类债务)规模的2%给予奖励。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存量项目,优先享受奖励资金支持。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通过转型为PPP模式化解的项目债务应属于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末的存量政府债务。 

  《办法》明确,用于PPP项目以奖代补的资金,由中央财政从专项资金中全额安排,其他领域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地方财政分担资金应主要由省级财政安排,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省级财政负担比例应分别占地方财政分担资金总额的30%、50%、70%以上,市、县级财政分担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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