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忘录》明确了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被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和地方列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对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合作,参与实施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等合作的对外经济合作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如出现违反国内及合作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且对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我国家声誉利益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为恶劣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失信主体、责任人和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其中,对外投资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失信行为包括:违反国内及合作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未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虚假投资、捏造伪造项目信息骗取国家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骗取资金以及办理资金购汇及汇出,拒绝履行对外投资统计申报义务或不实申报或拒绝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违规将应调回的利润、撤资等资金滞留境外的,恶性竞争、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且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我国家声誉利益等。
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失信行为包括:违反国内及合作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未按相关规定取得许可、资质,虚假投标、围标串标,骗贷骗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不符合相关标准,未及时足额缴存外派劳务备用金、违法违规外派和非法外派、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拒绝履行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统计申报义务或不实申报,恶性竞争,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且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我国家声誉利益等。
对外金融合作主体责任人失信行为包括:违反相关国内及合作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利用夸大、捏造不实信息冲击人民币汇率以及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情节严重的,非法跨境资本流动、洗钱、逃税、非法融资、非法证券期货行为,且为暴力恐怖、分裂破坏、渗透颠覆活动融资,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且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我国家声誉利益等。
对外贸易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失信行为包括:违反相关国内及合作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出售假冒伪劣产品,通过虚假贸易,非法买卖外汇,骗贷骗赔骗税骗外汇、洗钱、套利、编造虚假业绩,或者因企业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给社会及进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且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我国家声誉利益等。
《备忘录》针对上述四大对外经济合作主体和责任人提出五大类39条联合惩戒措施。具体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将严重失信主体作为对外投资重点监控对象;有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严重失信主体对外投资备案、核准等申请不予受理;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不予办理对外投资项下外汇登记、购汇、汇出手续等;有关管理部门停止对严重失信主体对外投资项目给予政策支持等39条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