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从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强化企业信息公示;取消企业相关备案,做好登记机关信息推送;调整声明方式,提供免费公告服务;完善系统功能,提升信息化保障水平等四个方面做出了工作部署。
《通知》明确,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同时,《通知》对如何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进行了规范。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记载,并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据悉,《决定》取消了设立分公司备案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为此,《通知》明确,分公司设立登记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有关企业无须再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改由各地登记机关负责推送相关企业信息,实现及时更新、及时共享。分公司(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做好登记信息公示的有关工作,并将有关分公司(分支机构)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总局,由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下载记名,并上传公示。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要及时将有关分公司(分支机构)信息导入本地登记业务系统,实现自动提示。
对于营业执照丢失或损坏,《通知》明确,企业无须再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作废声明,只需要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栏目进行公示即可,无需承担任何费用,减轻企业经济负担。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正式发布后,方可前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补领手续。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营业执照补领手续的,需要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有关企业是否已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根据《通知》要求,目前,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正在抓紧对公示系统和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